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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罪犯。必须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的罪犯。2、判决的刑罚必须是实刑。3、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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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植物人系统性红斑狼疮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型糖尿病)原发性心肌病重症肌无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坏死性筋膜炎终末期肺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一、严重传染病。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病退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 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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