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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以下办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依次向前推至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各参保地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则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在武汉市首次参保建立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参与确定待遇领取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若确定武汉市为待遇领取地,在武汉市办理退休手续按武汉市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
在没交费参保的参军期间,应作为当事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计入当事人的参保缴费信息,缴费期间自不用说也是计入的。所以这个不影响你的退休的
1、在当事人此前从未参保,并且已经退休,而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又没有社保优惠政策,或者当事人不属于该优惠政策的补缴人员之一的,是不能再申请参保社保的;2、由于社保的优惠政策为地方性质,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建议当事人具体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同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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