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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要件中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之一。认定犯罪的“着手”,须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犯罪是否着手。 1、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已有明确的犯罪意图。着手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为前提的,如同是擦燃火柴,既可以用于点燃香烟,也可以用来放火。只有为了放火而擦燃火柴的行为,才能成为的着手2、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如,携枪埋伏路边伺机行抢的犯罪,如果在暴力行为实施之前即被抓获的,不能认为抢劫已经着手,应认定为预备行为。 3、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例如,踩点和尾随行为,对犯罪客体只是一种间接的潜在威胁,尚未直接危及犯罪对象的安全。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当然,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也不能认为是犯罪着手。只有再往前发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对象,造成了实际的威胁,才能视为行为人实行犯罪的着手。 4、考虑实行行为是否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些犯罪实行的行为虽然还没有直接接触犯罪对象,但只要这种行为能够对犯罪的客体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就应认为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例如,行为人把毒药投入被害人要饮用的水源里,由于存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应认定为对犯罪客体造成了侵害,可以认定为着手实施犯罪。《》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胁从犯的认定标准: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要件中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之一。认定犯罪的“着手”,须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犯罪是否着手。 1、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已有明确的犯罪意图。着手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为前提的,如同是擦燃火柴,既可以用于点燃香烟,也可以用来放火。只有为了放火而擦燃火柴的行为,才能成为的着手2、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如,携枪埋伏路边伺机行抢的犯罪,如果在暴力行为实施之前即被抓获的,不能认为抢劫已经着手,应认定为预备行为。 3、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例如,踩点和尾随行为,对犯罪客体只是一种间接的潜在威胁,尚未直接危及犯罪对象的安全。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当然,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也不能认为是犯罪着手。只有再往前发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对象,造成了实际的威胁,才能视为行为人实行犯罪的着手。 4、考虑实行行为是否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些犯罪实行的行为虽然还没有直接接触犯罪对象,但只要这种行为能够对犯罪的客体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就应认为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例如,行为人把毒药投入被害人要饮用的水源里,由于存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应认定为对犯罪客体造成了侵害,可以认定为着手实施犯罪。《》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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