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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1。个人车主需要:1。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2、车辆登记证;3、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单位车主需要:1。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2...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1、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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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需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以及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法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无需审批,经检测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测2次,超过20年的,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测4次。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业客车使用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是按照现行的规定程序进行的,但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推迟废车使用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推迟废车使用的9辆以上的非营运客车每年定期检查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定期检查4次。3、经营巴士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进行。延期废弃使用4年以下: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查4次。4、上述车辆定期检查时,一个检查周期连续三次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驾驶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回收车牌和驾驶执照5、驾驶执照转换为非驾驶车辆和非驾驶车辆转换为驾驶车辆的,均按驾驶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废弃。
机动车报废处理: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机动车,车主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原车,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车、重新驾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在机动车解体后7天内将机动车停车、重新驾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复印件交回车辆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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