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 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及贷款管理制度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贷款。所谓贷款,是指贷款人 (我国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法》以及其他规定了有关信贷管理内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2)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关系人”。本条规定的“关系人”不是泛指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员,它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依本条第4款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之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上述关系人大体上可划分为两类:A、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员,包括董事(部分除外)、监事、各级管理人员和信贷业务人员。实践中,这部分人员在自己没有投资或兼职的情况下,在关系人贷款中主要起着某种“通融”作用,是“人情贷款”的关键人物。B、与商业银行存在着某种内部关系的外部人员或组织,包括内部人员的近亲属、与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有着投资或兼职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践中的关系人贷款的发放对象,主要就是指这类关系人。无论是作为内部人员的近亲属,还是作为内部人员投资或兼职的公司、企业等,这类关系人都有可能通过内部人员从商业银行获取“人情贷款”。 (3)必须是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4)行为人违法向关系人贷款的行为,必须造成了较大损失。造成较大损失这一结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所谓较大损失,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于行为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而致使贷款全部不能收回或者部分不能收回,数额较大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贷款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说明其行为的后果和危害性不严重,则不应以犯罪论处。可按《商业银行法》第76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贷款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9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