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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
如果离婚,父或母都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协议不成的可起诉,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实际情况根据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判决。女方如果争取且无不宜抚养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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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原则上要平均分配,孩子判给一方,另一方要支付抚养费。
阶段分三个:哺乳期-2两周,哺乳期-2周岁,以随母亲为原则。男方:1、女方有久治不愈疾病、子女不宜随其生活。病历、疾病证明、用药情况、治疗过程。2、有抚养义务没尽义务。父亲积极,且没有健康不利的情况。证明对方没有责任感、生下孩子不管去出去打工。3、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适宜跟母亲。母亲生活差、没有固定住所。4、母亲品行不端。吸毒、赌博、偷盗。违法犯罪,犯罪服刑等。2周岁-10周岁,双方可以协议,协议不成,要比较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举证己方的优势。10周岁以上。双方经济、素养、与子女关系等。考虑孩子意见,孩子决定跟谁。司法实践,7、8岁孩子就已经被法院征求意见。法院会优先考虑一些问题:1、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会优先照顾;2、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不宜改变生活环境;3、没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4、对子女特别有利,另一方不适宜。比如疾病、品行、犯罪等。5、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经济、素质、环境,单独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多年的,且要求抚养孩子、有抚养能力的,考虑父或母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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