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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关于怎样评伤残等级的问题在县(区)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具体规定: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我们可以更好的进行问题的处理和判断,当有此类事件发生时也能够及时的进行简短的处理,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大家在遇到此类事情时能够正确行使我们的权利,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以防事情愈演愈烈,使得维权难取证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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