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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的。 男女双方或者只有一方已经与他人办理过结婚登记或者与他人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相应的,即使他们办理了...
无效婚姻是由于缺乏建立婚姻的条件和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1)重婚; (二)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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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又是指不具备婚姻条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 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 6、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无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这个实质要件,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无效婚姻则违反了其他构成婚姻的实质要件,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到法定婚龄的。(2)申请人范围不同。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3)申请时限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5)效力不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放弃行使撤销权的,该婚姻自始有效;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如果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则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综合上面所说的,婚姻登记无效代表着此婚姻不会受到婚姻法的保护,一般想要撤销的话,那么就需要向法院提起申请,并经过法院审查之后才能确定,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只要婚姻的效力一但宣布,那么就不能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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