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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私藏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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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弹药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个人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部门或个人都非法持有枪支,隐瞒枪支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枪支、弹药管理制度,还危害了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的话,隐藏的枪、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劫的话,就必须非法制造、买卖枪、弹药罪、盗窃、抢劫枪、弹药罪论处,不再决定隐藏枪、弹药罪。拒绝提交,包括私藏枪在内,弹药被发现,限制提交也抵抗提交的私藏者也没有被发现,但是知道应该提交,还是隐藏提交。本罪是选择性的罪名,即拥有、私藏行为之一,构成犯罪。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职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知道是禁止个人持有的枪支、弹药,故意隐瞒。如果你不知道你收集的东西里有枪和弹药,你就不会犯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国家不允许个人进行买卖或者是私藏的东西,大家一定不要心存侥幸,一旦被抓到就是违法行为,情节不严重,东西进行没收,缴纳罚款,然后思想教育一下,但是私藏的数量比较多,或者是态度比较恶劣,不但要上缴,交罚款,还会坐牢。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综合上面所说的,枪支是由国家专门来进行管控,如果存在非法的私藏行为这完全是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只要犯罪的要件与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相符合,那么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但如果不知道自己私藏有枪支,那么是不会按此罪来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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