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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
夫妻离婚孩子由谁抚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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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归谁抚养要本着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决定。具体有以下几个办法: 1、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归母亲抚养。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亲不尽抚养义务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由父亲抚养。 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病症、严重不良恶习,有可能影响子女身体健康,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愿抚养子女,男方表示要求抚养子女的。 4、子女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离婚后女方因无固定住所,因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外出打工等等。 5、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6、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7、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人。 8、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9、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10、子女随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1、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2、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虽然从法律上进已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个别子女由于身体素质、智力发育的原因,不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对这种情况就不宜按照子女的意见决定其随父或随母生活。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一般由生父母抚养。当继父或继母要求继续抚养教育时,其子女已满十周岁并表示愿意随继父或继母生活的,也可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以此为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夫妻离婚孩子由谁抚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住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如果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的子女与父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父母双方对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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