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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具体指什么?

2022-07-15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保险法法理也不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中不当得利。试想,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型的险种,生病之后重复获得超过治疗费用的补偿,那不是依靠保险盈利,又是什么这样使得保险人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而且更增加了控制风险和防范道德风险的成本。基于此,保险公司认为商业医疗保险是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无可厚非了,保险公司只应当对剩余的公费项目和药品予以赔付。为了避免逆选择以及道德风险的滋长、维护保险业经营的稳定,笔者支持这种观点。在目前《保险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利用签订合同时在保险条款中加以补偿完善,做一些防范此类风险的对策,比如在保险单上列明只对剩余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必要对有和没有公费医疗和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加以区分,实行差别定价,以求最大限度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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