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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
对于私藏枪支罪的立案标准,相关部门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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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持有,私人持枪,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人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私人持有,私人持有,私人持有,私人持有,私人持有,私人持有,私人持有,私人持有,私人持有,私人持有,私人持有,私人持有,私人持有,私人持有,私人持有,财产损失,私人持有
私藏枪支弹药罪立案标准是: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超过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超过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超过20发、气枪铅弹超过10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超过200发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超过一枚的;(五)非法持有、私藏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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