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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无关,应在三天内归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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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有两种: 1、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也可以扣押,但是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退还。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强制扣押。也就是说,如果该手机属于涉案物品,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检察院可以强制扣押。
1.可以,进去时扣押的手机,看守所应当归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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