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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不能拒签的。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或者所有的岗位都要求签保密协议的,一般只针对公司高层和涉及核心机密的岗位。如果签订了类似协议离职的时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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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素养之一,也是劳动者负有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员工虽然身份上不同于用工单位直接聘用的人员,但由于其为用工单位付出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管理,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又实际接触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自然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况且我国《刑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涉密人员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均有其明确的规定与罚则。因此,即使蒋某不是网络公司的员工,只要涉及商业秘密的,就必须遵守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协议中将此义务明确并固定下来,以便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离职可以拒绝签保密协议,但是员工从事的工作是知悉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不可拒绝。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应当遵守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协议的内容;若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以期通过一纸协议达到防止员工泄密的目的,但实际情况并没有用人单位想象中乐观。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公司的商业秘密要获得法律保护,还需要用人单位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同时,商业秘密也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企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毕竟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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