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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归属,是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成长为原则的,在结合父母双方的生活环境、经济实力、抚养条件等综合考虑。一般两岁以下的,随母亲...
孩子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都不愿协商,则可以向起诉,由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现实的生活或学习环境(一旦改变是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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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子女的抚养一般遵循下述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可随父亲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法院可以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条件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法院会考虑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育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许。在双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那么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自然是按照协商来进行处理。但要是协商不成有争议的话,则此时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按照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对抚养权作出判决。
1.子女的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2.如果你不愿意抚养孩子,对方抚养孩子,你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3.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定期给付。如果因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当初约定的抚养费的数额已经不足以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可起诉增加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需要支付到孩子成年(满18周岁)。
孩子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都不愿协商,则可以向起诉,由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现实的生活或学习环境(一旦改变是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双方的经济能力如何、是否方便实际照顾孩子、自己的父母是否有条件帮助照看孩子、是否有利于教育孩子、有无可能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的恶习或嗜好等,并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予以优先考虑,并在充分维护孩子利益,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判决。其中,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也由母亲抚养,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双方可以针对上述情形提出自己的有利条件,从而争取到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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