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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后,法院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原告再次起诉,法院应该受理,离婚案件除外,不予受理,要在第一次撤诉六个月后重新起诉,实际上还是第二次起...
原告起诉后,法院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原告再次起诉,法院应该受理,离婚案件除外,不予受理,要在第一次撤诉六个月后重新起诉,实际上还是第二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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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其它情形的,法院第一次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建议积极应诉。如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债务均分。小孩从有利小孩成长从发。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法院不必然会判决你们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如何没有以下法定情形,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判离。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adsbygoogle=widow.adsbygoogle []).p sh({});《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今天刚被法院驳回,明天就又上法院,反复诉讼,纠缠不止;也是为了让当事人有个冷静的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给当事人双方一次挽救自己感情危机的机会。因此,只有当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新情况或是原告有了新的理由,才可以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新情况、新理由”是指什么,实际情况很复杂,原则性的界限标准是: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理由,或出现了有可能导致凶杀、自杀等情况,可以认为是出现了法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新情况、新理由产生的时间应界定在判决后的时间。还有一些情况,如6个月内出现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开与他人姘居;一方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等也应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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