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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方有效期没有约定的,其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
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决定于借条如何约定,具体有两种情况,第一借条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期限届满开始计算两年,两年内不主张还款的,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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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失效的情形: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有效期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期限;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期限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
民间借贷的担保人一般称为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按约定计算;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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