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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去世过户)的话要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孙子)以及户口在该公产房户籍下的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书”。...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是有一定条件要求的: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3、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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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的承租主要由地方法规调整,各地省市的公产房政策不一样,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也在不断调整,天津市现在适用的是2007年7月1日期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此外在具体操作环节中,在上述情况下变更承租人,办理承租权变更时,还需向房管部门出具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其他有权承租人同意你过户承租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注意,现行规定放宽了有权承租人的范围,并不强制必须与现有承租人共同居住、共同生活。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公有住房承租人与本地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人名称变更为本地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住房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人名称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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