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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根据伤情鉴定结论处罚。如果属于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如果构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得到受害人谅...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已经得到了受害方谅解,如果受害人已经报过案,依法还会按司法程序继续进行,最后对行为人判刑。 但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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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受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会是免除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伤也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是否会判处实刑,要由法院根据被告的犯罪情节综合全案来确定。如果有受害方的谅解书,可以从轻处罚,没有的话也不会加重刑罚。故意伤害致二人轻伤,没有谅解书的,一般来说判处实刑的可能性很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被告人是初犯、主动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并获得谅解,存在判缓刑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新闻链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自首赔偿获缓刑》(来源:中国法治作者:杨庭祥日期:)近期,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受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三万六千元。 2013年6月22日晚,鲁甸县江底中学的陈某、郑某等人聚在一起,在江底中学门前的坟山上为本校学生朱某过生日,到次日凌晨零时许,陈某、郑某、谢某、杨某在去拾柴烧洋芋吃的途中遇到被告人,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时被告人因害怕被打而骑摩托车离开了现场。被告人离开现场后发现随身携带的钥匙遗忘留在了妻子所开的门市上,为此又原路返回去拿钥匙。当返回到三合砖厂门前时看到被害人等人还在原地,被告人就顺便捡了一根钢管带着,当再次遇到受害人等4人时,被告人就用其捡来的钢管将被害人陈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属于重伤。被告人打伤被害人后丢弃摩托车和钢管逃逸现场。同年9月16日被告人主动投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民事部分,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三万六千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持钢管打伤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持钢管打击被害人重要部位,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抓捕过程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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