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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
离婚夫妻双方是不能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因为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法定权利,还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因义务人的放弃而消失,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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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以下是一份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子女探望权的约定: 1、双方婚生女小华(2001年9月10日出生离婚协议书中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在每个月的单周六上午九点到女方处接小华,在次日周日下午七点前将小华送回。每次探望过程中,若遇有特殊情况,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的,探望时间、方式可以做出适当调整,但该调整效力仅限于当此探视。 2、另外,探望权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恶意违反探视权的约定,譬如,一方想带孩子出国旅游,但另一方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一方一气之下利用探望机会将孩子带走,另一方即使报警,派出所也不好处理。如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好在离婚协议书中再约定一方将子女带出另一方所在地的条件和程序,如果一方违反了,自然可以通过相关救济途径解决,甚至追究一方的违约责任。 3、一般而言,在你们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另外待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你可以参考这个内容来写孩子探视权的离婚协议
现在我国的婚姻法越来越严谨了,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写的协议书都要越详细越好。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的书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探望权直接影响了父母一方对孩子的探望,对孩子的关心,对孩子的照顾,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拥有对孩子探视的权利,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没有权利去干涉另一方实施探望权。在写离婚协议书中探望权这一项中,里面要明确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哪一方所有,对于没有抚养权一方的对孩子的探视时间的规定、探视地点的规定、以及探视的方式都要在离婚协议书中具体体现,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为对孩子探望权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法院去进行调解,这样就会保护了没有孩子抚养权一方的权益,所以,在离婚协议书是个女的探望权必须严格谨慎的去书写。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中的探望权,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要要求每个月探望的次数太多,如果每个月探望的次数太多的情况下,会给抚养孩子一方带来很多的生活上的不便,也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成绩,生活质量,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在孩子小与十周岁的情况下探视时间以及方式由家长来规定,但是孩子超过十周岁时,就要听取孩子的意见,孩子的意见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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