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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按照国家政策以一定利率将资金贷款给资金需求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经济行为。申请前一般需要提供担保、住房抵押、收入证明和良好的个人信用调查。此外,在不同国家和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按各种标准划分的贷款类型也有所不同。
借款合同同借据存在着上述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二者不应等同。不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律意义照搬照套到“合同”上去。在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下列主张,可以成立,尽到了证明责任,达到了自己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但是否据此定案,还应经质证和允许对方提出抗辩: 1、借款已交付债务人; 2、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 3、债务人超出借据上约定的偿还时间没有偿还构成违约(如果“持有”时的时间已过偿还时间)经质证和抗辩后,如无相反证据(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其主张。但债权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陈述”进行立案,进行举证,但一旦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主张不应被司法机关支持。
如果银行贷款借据丢了的话,贷款人本人可以到办理贷款的银行复印个人住房贷款凭证,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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