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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转农”需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或70%以上村民签名同意);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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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应当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明,注销户口。持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请入户。
农村迁移户口的程序: 1、只要迁入地的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接纳她入户,并且与她签订接收协议或出具接收证明; 2、持接收协议(证明)与本人身份证到原籍派出所开具同意接受户口的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她现在户籍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出户口的迁移证; 4、持迁移证、身份证再回到原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2.在规划区以外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规划区内购标准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小城镇农转非。 (二)应出具的证件证明: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在规划区内合法住房或合法购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职业和居住两年以上证明。;5.其他证件证明。lt;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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