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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司机构成犯罪。 1)“顶包人”如果是一般主体(非第二种罗列的情形),则应定包庇罪; 2)“顶包人”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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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一般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发生在状态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对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时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予以法律评价。由此,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第二个行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后不可罚行为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其次,交通肇事后叫人顶替的行为,前后两行为侵害的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再次,叫人“顶罪”的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即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不法状态的持续要求。之后,叫人“顶罪”的行为,属指使他人作伪证,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肇事者明知自己叫他人顶替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指使他人作伪证,已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的客体,其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顶包如何处罚一、在发生顶包行为的交通事故中,大多数司机首先选择开车逃跑,然后委托他人处理事故。严重的话,事故的逃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没有驾车离开现场,找人顶替本身就是一种主观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也是一种逃逸,若构成犯罪,适用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予以量刑。交通事故后,寻找顶包不仅可能构成事故的逃脱,还可能构成妨碍作证的罪行。加害者直接故意知道自己犯了法,但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积极实施了妨碍作证的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的情况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替人“顶包”的别以为自己没肇事就能置之事外。根据《刑法》的规定,知道对方的犯罪,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逃跑或伪证保护,构成保护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知道是犯罪者,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财产,帮助逃跑或伪证包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的情况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定金罪,提前通谋的,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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