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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假冒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章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者实施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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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两本以上的;(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照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客观上,行为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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