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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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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5、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7、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孩子的程序如下:(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具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必须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申请成立收养协议中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同意书、婴儿出生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不育、绝育证明等证明。(2)审查。公证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进行调查,了解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实是当事人的自愿,收养人是否有不良动机,收养人的经济健康状况等。(3)认证。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收养孩子的条件如下:1。没有孩子;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6、有配偶收养子女的,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儿童应满足以下要求: 没有孩子或只有一个孩子;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6、配偶收养子女的,必须经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七、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应大于四十岁、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岁的限制。 8、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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