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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归还,进去时扣押的手机,看守所应当归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
手机被偷了,当事人应当报警处理,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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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偷手机已经在公安局的,失窃者可以直接向公安局申请要求发还,并应提供能证明手机归当事人所有的证据,经公安局查实确实是当事人失窃的手机的,在公安局对手机进行估价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后,就会将手机发还给当事人的。 2、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3、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4、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一般情况下,在七天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需先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被盗窃的手机找到后,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按规定进行扣押。在扣押后,如果能确定为被害人合法所有的,则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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