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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可能会触犯串通投标罪,串...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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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 (一)违法主体是招标者、投标者。 (二)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排挤其他竞争者或者损害招标者的利益。 (三)客观方面实施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四)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串通投标罪,算刑事犯罪:(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三)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五)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二类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给没有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补偿费”。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人在投标人作标书澄清事实说明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使其中标;6、招标实行差别对待;7、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8、投标人贿赂招标人以获取招投标的信息。 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时,是否投标报价高于标底就可认为没有造成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损失,就不构成串通投标?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为了争取中标并通过提供商品、工程实施或服务取得经济效益,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估价,并根据投标策略确定的价格。标底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是招标人预定的招标的底价。《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其实,不论串通投标行为人中标报价高于标底还是低于标底,只要具有串通行为,都构成串通投标,都为法律所禁止。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破坏了招标投标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秩序。因此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与投标报价和标底的之间的高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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