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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如下: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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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指可以根据现有材料说明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准备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者中止。2、立案的法律条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得立案: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3)经特赦免处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立案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举报、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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