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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
1、民间借贷案件中,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判决生效时间,请咨询案件承办法官。2、第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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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强制执行,你应当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你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作出的判决是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你需注意的是必须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1年内提出申请。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向你支付货款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同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生效。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执行。超过期限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李,女,汉族,工作,现住市区小区楼80楼9号。被申请人:王,女,汉族,工作,现住市区东小区22楼2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业经市兰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兰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绝遵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事,2007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因孩子上学急需用钱,因被申请人存单是长期存款还有一年到期,提前取款利息损失较大,为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0000元整,约定从2007年11月底开始至2008年11月偿还完毕,但被告从2008年11月开始屡次拒绝清偿债务。 2009年1月1日申请人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20000元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兰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2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300元,实际支出费500元,合计8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然而,判决书确定的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期限已届满多日,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为保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特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目的 1、查封被申请人个人工资帐号,划给申请人欠款20000元和诉讼费800元,合计20800元整。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次强制执行费。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2009年6月10日附:生效民事判决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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