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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减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酌定减交...
离婚诉讼费用的减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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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减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酌定减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法定免交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 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四)酌定免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3、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定减交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2、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二)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允许降低诉讼费用: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不可持续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和安置对象;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其他需要减少的情况。人民法院允许减少诉讼费用的,减少比例不得低于30%。(定免交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的费用不得由申请人提前支付。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支付受理费和申请费。(四)当事人缴纳诉讼费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无其他收入的;3、其他需要免交的情形。
1、诉讼离婚的费用由原告提前支付。提前交货确实很困难,可以在提前交货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交货、减免或免除交货。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2、撤销诉讼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事件审查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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