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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京外一方属于干部身份,在京一方在市属委、办、局、总(集团)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解决夫妻: 1、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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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京外一方属于干部身份,在京一方在市属委、办、局、总(集团)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解决夫妻: 1、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 3、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同意,报市人力局审批。如果京外一方为在职工人,京内一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申请人),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申请人因伤、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部分以上护理依赖者);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
如果京外一方属于干部身份,在京一方在市属委、办、局、总(集团)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解决夫妻: 1、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 3、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同意,报市人力局审批。如果京外一方为在职工人,京内一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申请人),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申请人因伤、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部分以上护理依赖者);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当事人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 2、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5〕123号):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2.进一步降低落户市区条件门槛。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放宽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对于购买的商品房或迁移安置房已交付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已实际入住,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凭购房合同、付款和缴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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