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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32条与37条分别是什么意思?

2022-07-08
担保法解释32条第二款与37条是这样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一般常规,因第37条内容是专门针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特别条款,因此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适用。但是,《解释》第37条规定仅就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考虑和规定,而没有考虑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的联系,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对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因此,如果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是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确定的最晚借款发生后的6个月以后,就会出现借款人依借款合同约定还不需偿还借款,而贷款人却需要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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