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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用的行为。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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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系第号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乙方系专业公司。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上述第号注册商标(以下统称“相关注册商标”)的许可事宜,双方订立如下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商标权的使用许可分为三种: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可—个被许可人使用,自己也放弃商标使用权的商标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作为商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签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根据这种许可使用方式,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可以同时使用一个注册商标,在市场上进行竞争,分享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所产生的利益。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案件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追究商标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
《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A未经许可人同意,没有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许可人的名称 并不违法,在注册商标商品上无需标明许可人的名称,需要标明的是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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