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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2002年购买了一套房屋,总房款为18万元,其中林先生支付首付款8万元,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林先生一人名下,每月用公积金偿还...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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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这种加名行为,法律上称为赠与行为,该房地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对房地产有产权份额,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 但是有名字分割的时候不一定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如果有协议,没有协议,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地产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贷款未偿还,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偿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对于房地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买资金的来源及其在所有房价中的比例来考虑。
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配偶一方可以主张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要求进行分割,那么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法律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实践中由于计算增值部分的方法很多,不同计算方法之间略有差异,但是一般来说,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个公式,我将会提供给大家。我们说还贷及增值部分的数额,一般是用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乘以房屋的现价之积,它们的乘积再除以房屋的首付款加总的数额,那么得到的数额就是还贷及增值部分的数额。如果要给对方进行折价补偿,用还贷增值的部分的数额除以二就可以了,在具体实践中,法官会适用哪个计算公式还得看法官的态度,若您处于这种情况,你可以找到购房时的及抵押贷款合同,把具体的数字带入公式,计算出己付对方的还贷其增值数额来衡量成本,以便在诉讼中占据主动的地位。
用婚后收入还房贷的钱,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这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对方有权要求婚后所还房贷的一半。原因是:领证后,没有书面约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男女哪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2、分居2年,但没领结婚证,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没有特殊约定,一方的婚后收入在分居的2年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3、想让法院不判这2年的房货的一半给对方:只能找证据证明双方有书面约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或者找证据证明婚后还房贷的钱用的是自己的婚前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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