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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是实施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特别是进一步预防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二)医务人员有过错...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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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定义分为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种。 最广义的医疗纠纷,泛指一切医疗活动中或与医疗有联系的相关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包括医患纠纷和非医患纠纷。医患纠纷即广义的医疗纠纷。非医患纠纷是指非医患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如非法行医纠纷、美容服务纠纷等。 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所发生的民事争议。如患者对诊疗效果不满意而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对是否构成发生的争议、对构成医疗事故后的民事赔偿发生的争议、医疗机构因患者拖欠医疗费而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争议等等。 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发生的民事争议。 狭义的医疗纠纷分为两类:即医疗事故纠纷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因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而发生的民事争议。其他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护理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亦造成了患者损害,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其他医疗纠纷依其损害对象之不同,可以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和非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两类。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又可分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发生的纠纷(简称为故意医疗纠纷)、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未经鉴定,或虽经鉴定并经法院审查后不认为是医疗事故而发生的纠纷(简称为过失医疗纠纷)两种。
一、请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会帮助你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不是这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实践中经常遇到法院技术装备科的与医院沆瀣一气。 鉴定的听证会很重要:决定了一个案件的生死:觉得自己有能力处理,就自己去处理;医疗案件很专业,不是一般患者可以处理得了的:一个临床医学医生需要读五年,然后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实习一年考核合格才发医师执业证;律师也一样,至少本科四年,然后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再实习一年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发律师执业证进行执业。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需要熟悉医学与法学知识,不是在网上查查就可以应付得了的。 三、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 赔偿项目是针对所有医疗纠纷的,不一定全部适合本案: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四、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被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通知之日”按当事人签收通知书之日计算。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由患者提供,患者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提供,但急危患者的抢救病历资料除外。关于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是指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的被申请人收到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通知及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的,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鉴定请求,进行陈述和辩驳的书状。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分为首次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再次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和应中华医学会组织的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答辩书的要求是:第一,必须是被申请人提交的;第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第三,必须就鉴定申请书的内容进行答辩。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被申请人认a为无须就鉴定申请书的内容进行答辩的,可作书面陈述;二是被申请人的书面陈述可包括在答辩书中,无须另外提交书面陈述;三是如果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作为当事人或者第三者,无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医学会的要求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应当在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的同时,提交书面陈述及答辩。鉴定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况。其他情况包括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不真实等。当前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尤其是死亡赔偿的)远远低于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能够证明医疗损害的赔偿数额。建议患者方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前直接联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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