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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先赔付再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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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先赔付再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混淆了垫付与赔付的概念。第22条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事故,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未规定醉酒驾驶情况发生死亡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无证驾驶肇事的情况下,交强险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要进行赔偿,但是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用赔偿,并且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致第三人损害,保险公司都需要赔偿,除非该事故是第三人故意造成的或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时,保险公司才能免除赔偿责任。而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完全免责的事由,法律仅规定了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将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但保险公司有权向受害人追偿。保险公司不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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