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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数量巨大标准是以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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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地方未出台相应规定的,应按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标准执行;如规定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地方未出台相关规定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起点按二十方或幼树一千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中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此规定实际上是为地方制定相关意见留了空间,如地方制定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起点可以是二十方,也可以是五十方。地方上制定意见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如北方森林覆盖率低于其他地区的,植树成本高的地区,植树成活率低的地区、树种单一的地区可以制定较苛刻的标准,盗伐林木“数量巨大”起点可以是二十方或1000株,如南方地区森林覆盖率高,植树成本低,植树成活率高、树种繁多的地区可以制定较宽松的标准,盗伐林木“数量巨大”起点可以是五十方或2000株,甚至更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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