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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变更监护权的方式: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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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参考: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首先,问题解决最基础、最平和的方式,就是双方协商。曾经的夫妻关系走到了陌路,但是子女关系依旧是一种牵绊,人是感情动物,为了子女成长,协商是将伤害降到最小的手段,不会动用太多金钱,也不会尽人皆知,理应是首选方式。其次,从法律实际参考,考虑到较大多数的离婚后男女双方现状,法律提供了诉讼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最重要的是,在起诉之前,就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整理,在准备提起诉讼时就要收集相关证据,阐述己方条件的优越之处,体现对方在抚养子女上的劣势,为胜诉打下坚实的基础。诉讼解决,人民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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