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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能异地申请报废。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
处理报废车辆的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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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报废车辆销户的处理具体如下:1、因车辆损毁无法驶回原籍的,车主可直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报废;2、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同时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3、带齐所有资料,到车管所服务大厅装订手续进行办理;4、工作人员审查,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办理机动车异地注销登记,并将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车辆管理所;5、机动车登记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1、车辆可以异地报废处理。车辆由于损坏而无法驶回车辆初始登记地进行报废处理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到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车辆报废。异地办理车辆报废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报废申请表,提交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和驾驶人的行驶证办理报废。 2、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八条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外地车可以异地报废。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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