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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
1、应该在死(亡)者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户口本首页盖章的)派出所申请办理该手续; 2、应由家属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死(亡)者的户口本、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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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单位)出具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其身份证; (4)、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到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 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进行恢复户口登记。 2,详细情况建议直接向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咨询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居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所需材料 1、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申报申请; 2、公民死亡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 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1、应该在死(亡)者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户口本首页盖章的)派出所申请办理该手续; 2、应由家属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死(亡)者的户口本、身份证、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前住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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