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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对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础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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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全省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1% =去年全省在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注:我指数月平均支付工资=去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我的平均支付指数。2、指数月平均支付工资低于去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人%是的,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基本养老金=(去年全省在职月平均工资xa 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1%。目前,a=0.6,随着未来经济发展的调整。15年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基本养老金=(4000元 4000元×0.6)÷2×15×1%=48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基本养老金=(4000元 4000元×1、0)÷2×15×1%=60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基本养老金=(4000元 4000元×3、0)÷2×15×1%=40年120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基本养老金=(4000元 4000元×0.6)÷2×40×1%=个人平均缴费基数1280元.基本养老金=(4000元 4000元×1、0)÷2×40×1%=160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基本养老金=(4000元 4000元×3、0)÷2×40×1%=3200元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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