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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日不超过1年,单位也可以申请,但认定之前的费用单位支付。单位不为职工...
以下为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方式,你可自行计算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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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30条3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条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30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食宿费:【30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30条6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2条】【国家规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33条1、2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护理费:【33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34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5条】【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5条1款】【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工伤职工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如低于伤残津贴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5】缴纳基本医辽保险费改变【以伤伤残津贴为基数】【单位与个人共同向基金支出】【B】五级、六级【36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前提: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五级10个月、六级8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五级50个月、六级40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单位支付】【C】七级至十级【37条】【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基金支出】【2】伤残津贴:【无】【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7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10级1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单位支付】 三、工亡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条】【总额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基金支出】 2.丧葬补助金【39条】【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金支出】 3.供养亲属抚恤金【39条】【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1、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基金支出】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不属于工伤)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赔偿数额3个月平均工资6个月工资在职的6个月,离休的3个月[2]
(一)、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三)、生活护理费 1、工伤期间和评残后仍需护理期间 2、分三级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5、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九、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十、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的工资收入(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十一、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所花费用)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十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24月 2、二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22月 3、三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20月 4、四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18月 5、五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16月 6、六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14月 7、七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12月 8、八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10月 9、九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8月 10、十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6月 十三、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享有) (伤残津贴金额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90% (二)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5% (三)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0% (四)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5% (五)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0% (六)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60% 十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合同的五级与十级享有) (具体标准各省市规定,下面以杭州市为例,标准是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 (一)五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月 (二)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月 (三)七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月 (四)八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 (五)九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月 (六)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十五、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杭州市标准) (一)五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月 (二)六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月 (三)七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月 (四)八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 (五)九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月 (六)十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二级 三级 四级 24月本人工资 22月 20月 18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二级 三级 四级 本人工资90% 85% 80%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30 25 20 15 10 5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2月本人工资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年1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0.8个月 0.4个月 0.2个月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3 九级 12 10 8 4 2 十级 5 4 3 2 1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领取: (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苏州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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