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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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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盗窃未遂价值3000元左右的摩托车,数额较大,已经涉嫌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准备发生在一系列故意犯罪心理的控制下。为使犯罪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做好一系列准备。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要注意以下三点:1。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和中止也应该如此,如抢劫(未遂)和抢劫(中止)。2、原则上预备犯应从宽处罚。但刑法规定的预备犯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也就是说,法官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从宽处罚。另外,既遂犯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3、注意犯罪准备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是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视为犯罪。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 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要知道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与犯意表示相比,犯罪预备为实行犯罪起从促进作用的行为,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此时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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