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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工伤医疗期,根据职工受伤情况,由医疗机构确定治疗的时间。但法律规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用人单位按...
职工的医疗期期限:其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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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法律没有规定工伤医疗期,根据工伤职工受伤情况,由医疗机构确定治疗的时间。 2、但法律规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满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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