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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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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居民首先应当通过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问题进行检测,明确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并通过拍照或者房屋检测机构现场几率的方式固定房屋受损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则依约定执行,如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的,购房者应与房东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解决
1、上海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都有约定,房屋质量问题除开发商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用的一定比例补偿,你应先看一下合同的约定,看看补偿的比例,再估测一下维修费用,判断按合同约定补偿与你提出的赔偿要求之间差距有多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你没有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但因开发商拖延修复,由此造成你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3、对于你提出的赔偿要求,证据很重要,(1)漏水直接损失(2)误工损失应该提出因为漏水损失的材料以及装修公司误工的有效记录;(3)租房费用一定是要在漏水期间发生的;(4)预定建材的迟纳金需要提供订货合同和你已支付的证明;(5)物业费(6)取暖费不是退还,而是赔偿;(7)因物价上涨指数造成的装修费用的上涨费用必须证明当时的费用与现在费用的差距,要有准确的数额;(8)因交涉此事被单位扣的工资必须将请假日期与交涉记录一一对应,不对应的部分难以支持。4、策略建议,如果开发商是国有企业,可以先交涉一番,很可能可以协商处理而不用上法庭。如果是民营企业可能协调起来难一点。再看你这个小区这种情况多不多,如果多,协商的机会小,开发商一般不愿意开一个赔偿的口子;如果少,协商的机会多。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至于索赔金额,具体问题还是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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