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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按照规定,必须支付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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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程序一、受理人员或客户经理对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查验其身份证件与其本人相符后,再在公司员工社保信息系统中查询该员工是否停保,若该员工已停保,则确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若该员工未停保,联系负责该员工所在用工单位的客户经理确认是否予以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经确认可办理的,由客户经理在公司社保信息系统中办理停保手续。二、对已确定停保的员工,由其本人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须与停保时间一致。同时,受理人员留下该员工联系方式。三、对已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员工,由受理人员到档案室提取该员工档案,并检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若不完整须予补齐,然后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员工档案资料交给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专办人员。四、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专办人员在公司社保信息系统中查询并确定已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办理了停保手续,同时了解其相关社保情况,确认无遗留问题后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员工档案送交至人社局办理备案手续。五、完成备案工作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专办人员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到公司签字领取由人社局盖章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由员工本人到人社局失业保险科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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