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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5、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要。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5、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没有事先办理三孩准生证,就需要罚款。 《计生法》: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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