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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例外情形

2021-12-16
离婚冷静期的例外情形:诉讼离婚。民法典只是将“冷静期”制度规定在协议离婚中,对于夫妻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双方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起诉离婚,即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并不受“冷静期”的影响,但是法院设置冷静期的除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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