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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 2、出让和...
如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内部转让流程如下: 1、与受让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协商; 2、协商一致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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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内部转让流程如下: 1、与受让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协商; 2、协商一致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修改章程; 4、如股东转让其拥有的全部股权,则注销该股东的出资证明。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1、首先,需要审查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有没有特殊规定。 如果有特殊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是否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较难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指民法通则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章程对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规定,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没有任何限制。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应选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出具书面意见(或形成股东会决议)。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到税务局缴纳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取得完税证明,最后按要求到工商局填写相应申请,提交材料,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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