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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往往是跟禁止性条件的婚姻连在一起的。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的男女结合形式,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四种: (一)重婚; (二)有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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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是指违背法律所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当事人双方自登记之日起就始终不产生夫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其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不仅违反婚姻法,可能还违反刑法,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当然无效。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样的婚姻自然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当事人的婚姻无效时,当事人还未未到法定婚龄的,此时婚姻无效。如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有效。有权向法院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宣告的制图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1)当事人重婚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未达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无效婚姻只针对已经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宣告无效,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无效婚姻的无效是相对的,无效的原因消除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转化为有效。婚姻无效只有向法院申请,通过诉讼程序才能宣告确认成立,当事人自己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结婚程序不合法这一条,因此因结婚程序不合法是不能申请婚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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